政策法规库

灯塔-党建在线 >政策法规库 >党务工作实务 >党的纪律

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如何处理?

转载时间: 2017年04月26日 转载来源: 共产党员网

字体 :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过严格的组织生活,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党员只有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过严格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经常教育和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使党真正成为有组织、有纪律的战斗部队。

  是否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组织生活,应进行批评教育;如长期不过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