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入党申请书。 (1)符合申请入党条件。①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②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③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④愿意执行党的决议;⑤按期交纳党费。(2)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①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②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③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 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介绍入党条件和程序,加强教育引导。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将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
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人选。(2)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
4.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备案。 (1)党支部面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书面形式公示。(2)公示无问题的,党支部报上级党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人基本情况;推荐和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意见等。(3)上级党委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齐全。
5.指定培养联系人。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6.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 (1)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2)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3)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7.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才可列为发展对象。(1)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2)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3)对发展对象人选中重新入党、有过违纪违法行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近亲属等情况的,提前报上级党委审查。
8.发展对象备案、公示。 (1)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2)党支部面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书面形式公示。
9.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①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②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③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④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⑤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0.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1)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2)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3)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 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1.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由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辅导资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12.支部委员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3.基层党委预审。 (1)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2)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4.填写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发展对象本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15.拟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讨论。 (1)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举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主要程序:①发展对象汇报有关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②入党介绍人介绍有关情况,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支部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④与会党员充分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2)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支部面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书面形式公示。(3)公示无问题的,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4)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16.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县(市、区)党委、市直工委(党委)和省直工委(党委)直属党委组织员要与发展对象逐一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7.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1)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2)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3)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4)对未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18.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19.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20.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21.继续教育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22.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23.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1)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2)党支部以书面形式公示,征求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3)支部委员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主要程序:①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②党小组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③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④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6)报上级党委审批。
24.上级党委审批。 (1)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一次党委会上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2)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楚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通知党支部。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3)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5.入党材料归档。 党支部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